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“優質優先、優質優價”實施辦法

2023-10-09 15:45

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《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“優質優先、優質優價”實施辦法》部分條款的通知

吉建管〔2023〕20號

各市(州)建委(住房城鄉建設局),長白山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局,長春新區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,中韓(長春)國際合作示范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局,梅河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,各縣(市、區)住房城鄉建設局,各招標代理機構,各有關單位:
  現對《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〈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“優質優先、優質優價”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(吉建管〔2020〕8號)第五條進行調整,調整后條文如下:
  第五條 下列獲獎工程業績的項目經理、總監理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在企業投標時予以加分:
 ?。ㄒ唬┇@“魯班獎”的加5分,有效期5年;獲“全國建筑工程裝飾獎”的加2分,有效期3年;
 ?。ǘ┇@省級標準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項目負責人加3分,有效期2年;獲市級標準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項目負責人加1分,有效期2年;
 ?。ㄈ┇@省級優質工程獎的加3分,有效期2年;獲省級優質工程裝飾獎的加1分,有效期2年;
 ?。ㄋ模┇@國家優秀勘察設計行業一等獎的加3分,二等獎的加2分,有效期3年;獲省級優秀勘察設計的加1分,有效期2年。
  除上述規定的獎項外,投標人所獲得的其他各類工程獎項不得加分。
  原《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〈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“優質優先、優質優價”實施辦法〉部分內容的通知》(吉建管〔2023〕10號)同時廢止。


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
2023年10月7日